青岛市高成长海洋企业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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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引领型现代海洋城市,提升海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力、辐射带动力,进一步行业领军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青政办字(2023)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比较优势、市场占有率高,具有持续发展能力、较好成长性,以海洋产业为主营收业务的企业。第三条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扶强的原则,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第四条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每年评选1
2、次,每次评选20家企业,授予“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并综合评定其年度新增地方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3年内不重复补助)。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在我市注册登记满三年,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二)产业方向。以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电力业、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技术服务、海洋信息服务、涉海设备制造、涉海材料制造、涉海经营服务等为主营方向的涉海企业。(三)经营规模与效益。上一年度海洋营业收入在500
3、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海洋营业收入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四)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信用良好,无信用不良记录。遵纪守法,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申报材料1.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需体现海洋营业收入情况);4 .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自评表及证明材料;5 .申报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章评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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