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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基金公司条件申请设立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1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4L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
2、业务经验。【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101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
3、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注册登记须知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注册地原则上在北京各区,经市备案办书面认定符合条件的区县方可注册登记。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应将确定的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备案办备案。经备案的注册地应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检查,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政策培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地,市备案办取消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资格。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
4、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
5、业+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了解新基金法审议前瞻:股权基金入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称,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报告说,考虑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主要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的监管存在一定的争议,修订草案依据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外,还可以投资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值得注意的,中国当前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在形式上并不属于草案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对此,吴晓灵表示:“考虑到这些以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出现的证券投资机构,虽不叫证券投资基金,但其资金募集和对外投资行为实质上仍是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和投资,如果仅因其不称基金就不纳入调整范围,这将难以通过修改法律规范其募集和运作,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行业规范发展。”为此,草案特别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