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根据2021年2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三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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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2004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2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2、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鼓励适龄健康者每年至少参与1次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等率先献血。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对献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通报,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献血工作规划,加强献血站(点)建设,配备与献血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和耗材,建立应急献血队伍,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工作目标,逐级下达执行。区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献血工作目标,制定献血
3、工作实施方案。市、区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组织开展献血法律、法规、规章的教育宣传,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市、区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力、)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核定医疗机构的年度用血计划,制定年度供血计划;(二)制定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三)负责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
4、工作;(五)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及新闻宣传媒体应当根据政府的献血工作要求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建设的献血站(点)设置、免费用血、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表扬奖励、应急保障等献血工作所必要的经费保障以及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规章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高等院校、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指导高等院校、中小学开展献血知识教育,提高在校师生献血知识知晓率,动员健康适龄的在校学生参加献血。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献血站(点)的设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
5、理部门应当为执行紧急任务的送血车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流动献血车的停放提供便利条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和支持献血站(点)指示牌的设置。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等有关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单位及献血站(点)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献血工作,协助做好采供血的保障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宣传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按时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
6、第八条市、区献血办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等学校等开展献血宣传活动,发放献血专项工作经费,发放标准由市献血办统一制定。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按规定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鼓励其他具有广告发布资源的企业发布献血公益广告。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文明社区、单位考评体系。第十条每年6月为本市献血宣传活动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选择有行业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作为本行业的献血月(周、日)。第三章献血和采
7、供血管理第十一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应当依法设立。除依法设立的血站和各医疗机构开展的自体输血采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采血、供血业务。第十二条血站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以下信息:(一)采血量、供血量;(二)临床用血费用免交数额;(三)血站依法执业相关信息;(四)献血站(点)位置、服务时间、服务热线等信息;(五)献血流程、临床用血费用核销流程;(六)献血表扬奖励的相关信息;(七)举报投诉受理方式及其程序;(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十三条血站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稀有血型献血者资料库;(二)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对献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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