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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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数据资源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推进学校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安全,推动学校数据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发挥数据在学校综合改革和“双一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学校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2020年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教科技厅(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在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活动中产生、并以信息化形式保存或记录的各类数据资源的总称,是
2、学校的公共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各单位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信息化系统形成的信息化数据资源等。第三条数据管理包括数据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建设。第四条数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统筹建设原则。由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相关标准组织开展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应用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学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二)全面共享原则。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各类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服务,并纳入学校公共数据平台统一存储、交
3、换、应用,使数据资源能够满足学校各种业务的使用需要及决策支持。(三)依法使用原则。对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四)安全可控原则。依托学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从采集、存储、维护、交换、共享的全过程数据资源管控体系,完善数据资源管理安全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安全。第五条数据管理要实现以下目标:(一)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建立学校数据的产生和采集机制,按照各单位要求和数据资源质量管理规范建立数据交换和质量核查机制,保障各个环节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和规范。(二)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建立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与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
4、建立数据操作日志记录机制及信息追溯机制;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做好数据保密工作。(三)确保数据充分共享。明确数据的产生单位和使用单位,建立公共数据交换体系,确保一次产生、采集的数据可供多方共享使用。(四)确保数据使用规范。规范数据的使用,建立数据使用的审批、公开等管理机制,在规范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数据辅助管理与决策。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数据建设管理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第七条校办与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学校信息化数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校数据工作考核与激励机制,指导各部门编制信息化数据资源目录。第八条信息办是
5、学校数据建设的工作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数据资源建设规划、标准、规范,协助各单位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完善内部数据管理。信息办配备数据管理员,负责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数据利用与服务提供技术保障。第九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产生数据,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的产生、采集、存储、使用、维护、归档和备份的全周期管理。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数据的管理、使用与服务工作,并协助信息办完成本单位数据与公共数据平台的对接工作。并按信息化数据资源目录向公共数据平台提供、获取、使用数据资源。第三章公共数据平台第十条信息办负责建设满足学校数据共
6、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统一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平台是数据资源建设的主要载体,为各单位之间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支撑。公共数据平台包括数据规范管理、数据交换系统、公共数据库三部分。第十一条学校规划数据资产,以各单位业务职责为指引,按业务域进行数据关系和数据标准的梳理,将学校数据资产划分为教学、科研、资产、财务、行政管理、学生、教工、公共服务八大类数据域,详见数据资产目录。学校将根据办学和发展需要,不断更新、完善和调整各数据域具体内容。第十二条全校性的管理信息系统应纳入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范围内统筹建设与管理,并与公共数据平台对接。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应当根据信息化数据资源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公共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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