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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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 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边坡工程、地下工程、人工填筑工程以及市政、管道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技术 规范处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的
2、预防、应急和治理:(一)预防,包括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防治方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地质灾害基础调查与日常巡查、危险性评估、专业 巡查与监测、群测群防、技术咨询、宣传、培训、演练等;(二)应急,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成因认定、应急调查与评估、应急测 绘、应急勘查、应急设计、应急处置或者其他紧急工作;(三)治理,包括既有地质灾害的专项治理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 地质灾害配套防治以及工程维护等。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综合防治的 原则。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 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
3、、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 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 灾害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第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 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地质灾害及其等级、防治责任进行调查、认 定,组织实施本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
4、理、发展改革、教育、农业农村、 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的承担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治理、工程维护等费用按 照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的 工程治理或者避险搬迁费用由市、区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专项资金比例分担;中型、 小型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或者避险搬迁费用由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承担。(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 者其他行为人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费用,由引发的责任单位承
5、担应急、治理 和工程维护费用。(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配套防治,由建设单位承担配 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建设费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产权人 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日常维护费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宣传、 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单位和个人的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 能力。第九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防治 专家库和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并进行动态管理。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治理、避险搬迁等, 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于在地质
6、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效的,以及主动提供 有效前兆信息或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水务、应急管理、林业园林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建 立地质灾害信息档案,并根据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 害补充调查。第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水务、气象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级地质灾害防治 规划,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
7、民政府批准公布, 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 关批准。第十三条 城镇、学校、医院、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 单位、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网络通信设施、燃气、 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应当作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第十四条 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 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 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 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相协调。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
8、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 定期组织开展巡查、核查和检查,建立工作台账,掌握隐患发育特征、动态变化 情况,落实防治措施。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教育、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 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核 查,建立工作台账,落实防治措施。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气 象等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专业监测网络,在岩 溶地面塌陷易发区、地面沉降易发区、斜坡类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防治区和重 点隐患点布设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 并与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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