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档案行政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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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档案行政管理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的特征档案法第六条有明确规定,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的指导行为实施,通过作用指导的对象产生预期的效果得以 实现。它具有下列特征:1 .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法律意志的 体现,必须行使不得放弃,否则构成失职。2 .指导是一种行政行为,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这种行政行为与法制监督行为 虽然同属于行政行为,但比后者缺乏程序性、要素性和约束 力,作用的对象具有宽泛性的特征;不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 其实施,不遵守指导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法律责任,通 常通过示范和引导的功能实现行政行为的所追求的效果。3 .指导以业务规
2、则和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通常以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非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 和通行的档案学理论为主要依据。4 .在管理成本上指导以不加重作用对象负担为原则。指 导作为一种行政的行为是公权服务的体现,不得加重作用对 象的经济负担,否则丧失其服务功能,背离立法原意。二、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的对象具有紧迫性当前,不少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我国档案实行的 是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毫无疑问,凡属本行政区的档 案事务,都在本行政区档案行政机关业务指导范围之内。这 个职责是非常明确的。这个观点存在具有法律基础和现实基 础,但这个观点是不正确不符合实践的,必须抛弃!1 .档案法第六条是高
3、度抽象的概括,立法以来有关 部门没有进一步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理解与执行的时候, 由于地域不同、实际不同、知识结构不同,理解起来存在不 同,执行起来各异。从实践来看,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 入指导范围是做不到的。硬性去做,指导就会流于形式,起 不到良好的效果,就违背了立法的原意,这样的指导有选择 的抛弃是最好的选择。2 .从指导的性质来看,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指导按照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不可诉的非行政强制行为,是没有 强制执行力的。被指导对象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指导,可 以执行指导意见也可以不执行指导意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的制约措施有限。如果一味强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 导这个面,那
4、么指导的质量就下降,与立法的原意提升整个 社会的档案事业的水平的立法原意是相违背的。3.从行政机 关行使职权追求效率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来看,这个观 点是不正确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纯的指导行为对被指导 对象并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但是进行指导的时候仍然有其 他的有力的因素影响的指导行为的执行。这些有力因素的发 生以被指导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政府存在行政隶 属关系或主管关系为前提。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影响力大 打折扣甚至为零。例如现在的非公经济,当地政府都不进行 行政上的指导而是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监管,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凭着法律的规定去指导经营活动中一个小的档案部分,这 种影响力是极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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