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龙头山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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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溪市龙头山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因慈溪市龙头山地块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 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公共事业公共利益情形。二 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东至西二环北路,南至公共绿化,西至道路, 北至慈溪市公安局(业务用房),具体以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 收范围为准。三、调查基本情况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总户数2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 53 万平方米。其中非住宅2户,房屋建筑面积约0.4万平方米;未 经登记建筑面积约0. 13万平方米。四 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 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
2、大常委会公告第 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 府令第219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248号两次 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慈溪市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慈政发202131号) 等有关规定。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改 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 准的用途认定。(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 其他
3、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 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三)未经登记建筑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处理。六 非住宅补偿方案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 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用房,被征 收入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用房的差价。(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1 .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 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办公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 征
4、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 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 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 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 确定。(2) 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 物等)的3%补偿。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 物等)的5%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 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 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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