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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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310号)及国家和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国家和自治区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学业
2、奖学金、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寄宿生住宿费资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是指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其中: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第四条高等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职责共同菅理
3、。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高校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高校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高中阶段学生资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
4、保障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盟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盟市及盟市以下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
5、资金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本科院校学生资助面约为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28%,高职院校学生资助面约
6、为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30.8%。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四)本专科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自治区高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年奖励学生15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本专科自治区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重复享受。(五)本专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自治区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资助面为自治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5%,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本专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不重复享受。(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
7、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兀0(A)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自治区高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硕士研究生350名,博士研究生IOO名。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九)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奖励自治区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和在校博士研究生50%、硕士研究生30%比例予以支持。(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
8、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未M尝、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M尝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十一)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自治区直属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本专科、研究生)自愿到自治区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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