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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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强化概算刚性约束,提高省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的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省发展改革委批复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
2、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批复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第四条概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所需费用从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第五条除项目建设期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第六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三章概算
3、控制第七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核定概算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核定的概算以内。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第十条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体责任,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向施工图设计单位提
4、出限额设计要求并在发包合同中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执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多家设计单位参与设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核定的概算,将限额设计纳入到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
5、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符合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严格设计把关,避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原因发生超概算投资。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第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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