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doc
《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doc(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22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港口建设费取消后相关水运建设发展资金政策的衔接,保持跨五年规划补助资金政策的连续性,现就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有关支出范围和标准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支出范围中增加“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指用于沿海港口进出
2、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该项支出按项目法分配。其中:对于重要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50%、60%补助;对于其他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30%、40%补助。福建、广东两省原中央苏区县,海南省执行西部地区标准。2020年12月31日前交通运输部已出具项目资金意见函的“十三五”规划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延续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继续按照项目资金意见函核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项目类别东部地区西部地区重要港区公共基础设施工程费用的50%工程费用的60%其他港区公共基础设施工程费用的30%工程费用的40%
3、二、重要内河水运支出范围重要内河水运支出,除暂行办法规定内容外,还包括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支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支出是指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和落实国家战略需要的其他重要航道及其通航建筑物、航标等设施,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灾难、重大特殊任务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阻塞等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保安全工作支出。该项支出按项目法分配,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西江航运干线航道、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等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应急抢通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实际支出的100%给予补助;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等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应急抢通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实际支出的50%给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 车辆 购置 税收 补助 地方 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 补充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