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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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汉传佛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培养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队伍和佛教其他专门人才,规范全国汉传佛教院校(以下简称佛教院校)管理,提高佛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佛教院校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佛教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团体举办,培养佛教教职人员和佛教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汉传佛教院校。第三条 中国佛教协会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是佛教院校学位授予资格的认定机构,下设全国汉传佛教院校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小
2、组),具体负责佛教院校学位授予工作。第四条 佛教院校学位授予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二章 学位授予资格第五条 佛教院校学位等级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佛教院校学位名称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位等级三部分组成。其学位名称由教育委员会确定,经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六条 佛教院校授予学位,应具有学位授予资格。符合相应条件的佛教院校,可按程序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佛教院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由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七条 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由申请单位填写全国汉传佛教院校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经举办该佛教院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团体审核,报学
3、位授予工作小组。中国佛学院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可直接报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中国佛学院各分院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经该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团体审核后,报学位授予工作小组。第八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和全国汉传佛教院校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对佛教院校的申请进行审查,对可授予学位的院校、可授予学位的学科及相应学位提出意见,报教育委员会审议。教育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佛教院校,由教育委员会颁发全国汉传佛教院校学位授予资格证书。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佛教院校名单,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九条 获得学位授予资
4、格的佛教院校,应当根据可授予的学位等级,设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佛教院校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该院校提名,经举办该院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团体审核,报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审定合格后,提交教育委员会,并经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中国佛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直接报教育委员会审定。中国佛学院各分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经该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团体审核,报学位授予工
5、作小组审定合格后,提交教育委员会。佛教院校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佛教院校院长签发聘书。第十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履行下列相应工作职责:(一)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二)组织申请学士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并公布通过人员名单;(三)根据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遴选导师;(四)组织硕士以上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会,负责审查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并组织答辩;(五)审核名誉博士人员资质。第三章 申请学位条件第十一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政治素质良好,信仰坚定,佛教情操
6、纯正,有志于佛教弘法利生事业的佛教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修,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获得毕业证书,且达到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均可申请相应学位。第十二条 佛教院校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较好地掌握佛教的基本教义和基础理论知识;(二)初步具有从事佛教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三)掌握佛教基本教规及佛教仪轨并具备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四)具有一定古汉语水平,能阅读基本的古典文献。第十三条 佛教院校的本科毕业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系统掌握佛教的基本教义和基础理论,在其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二)具有从事佛教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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