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电网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调度运行与中长期交易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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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冀北电网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调度运行与中长期交易方案(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冀北地区储能发展应用,建立完善新型储能调度.运行市场化机制,激励新型储能参与系统调节,逐步构建源网荷储高效协同的新型电力系统运行体系,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2426号)、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4172号)等有关要求,制订本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独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
2、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储能企业。共享储能和新能源配建储能可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共享储能转为独立储能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4770号)有关要求转为独立储能,并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针对独立储能开展的市场化调度运行、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和容量租赁交易相关规定。当电力现货市场具备运行条件后,逐步向现货市场过渡和融合。第二章 独立储能价格机制第四条 冀北电网独立储能按自愿原则,选择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新能源消纳调节服务市场(以下简称“调节服务市场
3、”)、容量租赁交易以及享受容量电价机制。相关价格机制如下:(一) 电能量价格: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独立储能,电能量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具体按照本方案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未选择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独立储能,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4172号)相关规定执行,若遇价格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二) 调节服务市场:冀北电网各新能源消纳受限局部地区(以下简称“局部地区”)内的独立储能,可在该局部地区消纳困难时段,优先参与调节服务市场并获得收益,调节服务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具体按照本方案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三) 容量
4、租赁交易:独立储能可参与容量租赁交易获得收益,容量租赁交易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具体按照本方案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四) 容量电价:独立储能依据全容量并网时间,享受容量电价激励机制,具体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4172号)相关规定执行。(五) 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按规定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第三章 市场成员管理第一节 市场成员第五条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调节服务市场、容量租赁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和市场主体。(一) 市场
5、运营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冀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二) 电网企业: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三) 市场主体: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市场主体包括独立储能主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调节服务市场主体包括局部地区内的新能源企业、独立储能主体,以及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电动汽车等具备自主响应能力、主动参与调节的新业态、新模式。容量租赁交易市场主体包括独立储能主体、需建设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第六条 各市场成员权利和义务应满足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现货市
6、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相关要求。第七条 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调节服务市场、容量租赁交易需满足如下条件:(一) 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二) 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三) 接入公共电网(参与调节服务市场的独立储能并网电压等级不低于35千伏),额定功率不低于10兆瓦,额定功率下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四) 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备独立控制技术条件,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能够可靠接收并执行调度机构AGC系统下达的充放电指令,各
7、类性能指标满足相应要求。(五) 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独立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度与可靠性满足结算等相关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等。(六) 完成储能电站并网验收和调试,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标准要求,符合并网运行和涉网安全管理规定,具备合格的检测报告。(七) 通过安全性评价,取得安全评估实施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价报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完成电站消防验收,取得政府消防备案或具备消防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第八条 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电动汽车等新业态、新模式参与调节服务市场需满足如下条件:(一) 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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