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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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 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233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级有关部 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治拖欠农民 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组织 实施。考核年度为2023年至2027年,考核工作于次年开展。 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负责组织 制定年度考
2、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并具 体落实。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 坚持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第五条对各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本区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 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及人民 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市级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内容,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 核方案及细则确定。第六条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自查自评。各区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 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
3、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 自查自评,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办事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实地核查。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组成核查组, 对各区人民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 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 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三)第三方评估。办事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 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制度落 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四)暗访抽查。办事机构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 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区畅通维权渠道、作风 建设等进行调查。(五)综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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