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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休假及病事假管理办法为了维护我院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 加强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合同、公务员法、职 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和针对XX字【2017】号文件实际执行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现对病、事假、休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一、基本原则权益保护、实事求是、统筹安排、程序合规、按需请/休假,坚决 杜绝超期请/休假和不按照程序办理请/休假和销假手续等违规现象的 发生。二、适用范围全院所有在职职工,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含临时工)、返 聘职工。
2、三、请/休假种类(一)带薪休假类: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二)病假(三)事假四、请/休假具体规定(一)带薪休假类1、带薪年休假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者均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年休假期间享 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 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 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以不影响本科室工作为前 提。同时带薪年休假以1天为最小计算单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
3、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2、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且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含初婚和再婚)的职工, 无论是否晚婚享受婚假10天待遇(含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婚假期 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职工可根据本科室的工作的安排以及自身的实际安排适当调整休 婚假的日期,提前休婚假最多不能超过婚期的前7天,延后休婚假最 迟不能超过婚期的后30天。超过婚期后30天仍未休婚假的视为自动 放弃休婚假待遇,医院不再给予补休。3、丧假直系亲属死亡时享有1至3天的丧假(含法定休息日和节假
4、 日),申请丧假的职工可自主选择休假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天。 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省内给予1天的路程假,省外给 予2-3天的路程假,但丧假和路程假合计不超过6天,超出部分 按事假管理。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与原待遇一致,丧假和路 程假期间的住宿费和车船费等一切其他费用,由职工本人自理。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岳母,公公婆婆。4、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 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 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
5、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 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 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兄弟姐以及子女。职工配偶投奔子女,在子女所在地长期居住或不再返回原籍 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的父亲或(和)母亲投奔职工的其他兄弟姐妹,长期居 住或不再返回原籍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
6、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 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和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婚假、丧假、探亲假假期均包括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5、产假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相 关规定生育的职工,最高享有产假158天,配偶享有护理假15天,休 假期间工资与原待遇一致,福利待遇不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2)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 顺延;(3)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 假5日;(4)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
7、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 顺延;(5)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6)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 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7)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 术的,休假15 Bo休假期间工资与原待遇一致,福利待遇不变。产假日期包括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二)病假职工因患病需请病假的,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具体要求应按照 XX市中心医院职工因病休假开具诊断书的管理规定XX字【2014】 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在编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三十年以上的,基本
8、工资按90%计发;津补贴按100% 计发(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 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津补贴的60%o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津补贴的70%o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无论工作年限多少均发给本人 基本工资的50%,工作性津贴停发,其他津补贴按50%计发。合同制聘用人员:病假按日计发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补贴,一月内病假满三十天卫生 津贴停发,不满三十天卫生津贴全额发放。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 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 其病
9、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 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2、有关具体事宜(1)所指的“基本工资”是指在编人员包括职务工资和薪级工资 之和,护理人员另外加上护龄10%部分。合同制职工仅包括基本工资一 项。(2)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 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3)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医务科组织会诊鉴定确 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 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 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4)在病假期间从事
10、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5)按比例计发病假工资和津补贴期间,可继续享受除绩效 工资以外的其它福利待遇。(6)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 期间工资照发。(7)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 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养老保险连续缴费十五年及以上,由 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经本人申请病退。)(8)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按照XX市中心医院职工因病休假开具诊断书的管理规定XX字【2014】 3号文件相关规定出具证明的,并经人事
11、科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 的工资待遇。(三)事假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 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一次性请事假最多不超过5个工 作日,当月内可续假一次,续假最多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并且需重 新履行请事假审批手续。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事假按天计发工资和津补贴。2、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 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本人当月基本工资 按50%,津补贴按50%计发;旷工7天及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 工资。有关具体事宜1、所指的“基本工资”是指在编人员包括职务工资和薪级工资之 和,护理人员另外加上护龄10%部分,合同制职
12、工仅包括基本工资一项。2、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和津补贴期间,可继续享受除绩效 工资以外的其它福利待遇。3、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 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4、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 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 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 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五、院周会请假制度每周一召开的院周会因涉及各种事项和文件的传达和落实 情况汇报、汇总等内容,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因公(手术、急诊) 不能参加院周会的应向办公
13、室请假,由办公室统一向分管机关领 导汇报,经分管领导同意。无故缺席院周会一次给予科室扣1分 处理,无故两次缺席院周会给予科室扣3分处理,无故缺席院周 会三次及以上由分管机关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不 改正的,由分管机关领导提交党委会审议免除其中层干部职务。六、请/休假程序院级领导请假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副院级领导因事或病离开工作岗位1日以内须经院长、党委 书记同意,1日以上执行医院病事假审批程序。中层干部请病事假1日及以上执行病事假审批程序。普通职工请病事假1日以内,由科主任审批,但必须有书面 假条,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在本科室备案,请病事假1日以上 的执行医院病事假审批程序。
14、因公外出学习、进修、开会等按照XX市中心医院外出学习相 关规定的管理规定执行,由科教科每月报人事科备案。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事假本人应到人事科 领取相应的请/休假申请单或审批表,待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 (临床科室护理人员由护理部主任签字,XX、XX、XX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由社区副书记和分管院长签字)上报人事科存档方可休假,不受理 口头请假。请病假本人应在科室负责人将按照XX市中心医院职工因病休假 开具诊断书的管理规定XX字【2014】3号文件相关规定出具的诊断 证明上报人事科后,到人事科领取病假申请表,待科室负责人、分管 领导签字后(临床科室护理人员由护理部主任签字;X
15、X、XX、XX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由社区副书记和分管院长签字)上报人事科备案方可休 假。如因疾病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可委托科室负责人、护士长或直 系亲属代为办理。七、销假制度所有类别的请/休假应建立销假制度,所请/休假到期后,本人应 在返岗的当天到人事科领取销假申请表,待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 字后(临床科室护理人员由护理部主任签字;XX、XX、XX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由社区副书记和分管院长签字)上报人事科备案方可认定为返 岗,否则将按照事假处理。同时,未按规定履行销假手续的,其所在 科室每一人次扣一分。八、特别说明本管理办法所指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仅限于人事管理的工资和 其他福利待遇与绩效工资无关。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职工办理完请/休假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擅自休假或无特殊情况 而托人请假、电话请假、捎信请假、超期休假者按旷工处理,并对其 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如有特殊情况,事后本人 必须说明理由,由所在科室认定,分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核准,方 能按照请/假处理。九、关于考勤管理(一)实行全院员工上下班签到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 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医院的规定及时进行签到,如遇急诊、急救、 手术、突发事件等可事后2个小时内补签。禁止出现漏签、超签和代 签现象,漏签和超签一人次扣本科室0.2分,代签一人次扣本科室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