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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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 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 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及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 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
2、开以及费用与服务 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 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 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 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 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 人收取的费用。第七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 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
3、 导价,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 等级定价。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 标准根据收费面积规模,确定不同的浮动幅度上限。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及其他物业的公 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约定。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 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 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 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 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
4、动幅度。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下 列程序确定: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 内,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特点 和服务要求,签订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内 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 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下 列程序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的,其物业服务费用标准通过竞标产生,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中约定;建设单位通过协议的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 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协商确
5、定,并在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业 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市发展改 革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因素变 动等情况适时调整。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服务成本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综合管理费用。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 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服务人固定资产折旧,办公费用。(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用。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
6、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服务成本不包含公共场地、道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以及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运行 等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有书面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 当包含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 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 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未在房 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未办 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
7、建筑面积计收。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储藏室、车库及不能办理权属证明 的独立阁楼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 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等参照相 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执行。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 日当月发生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 之日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公共服 务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 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次月起按月 计收。物业公共服务费原则上应按月计收。经业主或
8、者物业使用人 同意,物业服务人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 过半年;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人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应当及时将预 收费用退还给住户。第十六条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 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 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减免比 例为20%。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业主或 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第十七条电梯运行费包括电梯运行能耗费用、电梯常规保 养费用、电梯零星配件更换费用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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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物业 服务 收费 管理 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