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文(2015版)修订内容(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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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枪硼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文(2015版)修改(2021 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作出修改,形成2021版的163号 文。(一)将第一条中的“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修改为“优 化准入程序”。(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 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实施的评价许可。”删去第三款。(三)删去第三条。(四)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
2、,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J(五)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 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 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七)将第六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A)将第七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 规范、客
3、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九)将第八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省级 资质认定部门”修改为“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 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 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 定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J(十一)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其中的“资质认定程序”修改为“资 质认定一般程序”;将第(一)项中的“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修改为“市 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二)项中的“收到之日”改为“收到申请之日”;将第(三)项中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现场评审”修改为“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将第(四)项中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技术评审结论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修改为“7个工作日”。(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 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 知承诺申请。告知
5、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 照一般程序办理。”(十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三款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 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 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 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 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十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其中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修改为“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十五)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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