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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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3) 53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 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 陆军特色医学中心、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 职工医院: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 定了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
2、会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根据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大力支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 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 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重庆市中 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实施。第四条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 育
3、管理和实施。落实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 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中的师承教育要求。设立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 师承教育专项。指导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各级师承教育。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市级师承教育项目的过程监 督、平时考核等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区县及相关单位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第二章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第五条 指导老师无违法犯罪及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记录,在岗从事 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具有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身体健康,且具备以下 条件之一:(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 临床工作15年以
4、上。(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 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三)市级及区县内名中医优先开展师承项目。重庆市名中医、重庆市基层 名中医原则上须在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名中医工作室,开展带徒、示教等工作,为 基层培养中医药人才。第六条 继承人应德才兼备,有志于学习、传承、发展中医药,且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一)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 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指导老师认可的资历、学识、专长、能力和人品等。(三)能够保证跟师时间,完成指导老师指定的跟师学习任务,中途无特殊 原因放弃或终止者,3年
5、内不能再参加市级及以上师承项目。第七条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重庆市中医 管理局制定的重庆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见附件),明确师 承学习时间、内容、双方职责及预期成效,经管理单位(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同 意并备案,师承时间自备案之日算起。第八条师承期间师承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因特殊原因指导老师、继 承人师承期间经协商可解除师承关系,因病或援藏、援外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跟 师者师承期最多可延长1年。解除师承关系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或师承指导 老师签字,经管理单位同意后终止备案。第九条 师承关系备案满3年,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师承学习任务或继承人 未参加出师考
6、核,备案自动终止。师承期间因违反职业道德、发生重大过失行为 或医疗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者,备案予以终止。第十条 指导老师同时备案带教的继承人数量不得超过3人,带教基层中医 药专业技术人员可增加1人。第三章师承学习管理第十一条指导老师负责继承人的跟师学习质量和传承效果,根据继承人专 业能力、资质水平确定师承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带教时间不 少于8个半天。第十二条指导老师负责对继承人传授大医精诚理念、中医药理论、学术观 点、实践经验与专业技能,指导继承人加强中医药经典理论学习。第十三条指导老师根据学术特点、专长特色确定继承人跟师实践、理论学 习的方式与内容,指定专业学习书籍,定期批阅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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