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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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的通知(上证发(2022) 8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规范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扩募发售等行为,促进基础设施REITs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外,为促进基础设施REI
2、Ts发展,本所暂免收取基础设施REITs扩募业务的上市初费、上市年费及交易经手费,相关费用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行
3、为,促进基础设施基金长期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在本所上市的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内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相关的扩募、信息披露等事项,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损害基础设施基金
4、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本所对基础设施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出具的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以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符合本所相关要求的无异议函,不表明本所对该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基础设施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带来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二章 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则和条件第五条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反垄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不会导致基础设施基金不符合基金上市条件;(三)拟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与基础设施基金当前持有基础设施项
5、目为同一类型;(四)有利于基础设施基金形成或者保持良好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组合,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五)有利于基础设施基金增强持续运作水平,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吸引力;(六)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涉及扩募份额导致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变化不影响基金保持健全有效的治理结构;(七)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涉及主要参与机构发生变化的,相关变化不会对基础设施基金当前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第六条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二
6、)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稳健,上市之日至提交基金变更注册申请之日原则上满12个月,运营业绩良好,治理结构健全,不存在运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三)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状况良好,现金流稳定,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最近1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基金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
7、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等主体除应当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基金管理人具备与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风险控制安排;(二)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到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三)基金管理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四)基金管理人现任相关主要负责人员不存在最近两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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