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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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16年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东莞市经济与信息化局二。一六年三月一、基本条件1二、“两化”融合应用项目1(一)资助对象1(二)具体条件1(三)资助方式与标准2(四)申报资料要求4(五)申请审批流程6(六)其他说明9(七)联系方式10(A)附件10三、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27(一)资助对象27(二)具体条件28(三)资助标准与评估方法28(四)申请审批流程29(五)申报资料要求30(六)其他说明32(七)联系方式32(A)附件32四、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40(一)资助对象40(二)申报条件41(三)资助方式与标准41(四)申请审批流程41(五)申报材料内容42(六)
2、申报资料要求43(七)联系方式44(A)附件44五、重点工业设计机构项目52(一)资助对象52(二)申报条件52(三)资助方式与标准52(四)申请审批流程53(五)申报材料内容54(六)申报资料要求55(七)联系方式56(A)附件56六、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65(-)资助内容65(二)申报条件66(三)资助方式与标准67(四)申请审批流程67(五)申报材料内容68(六)申报资料要求69(七)联系方式69(A)附件70七、信息化认证项目76(一)资助对象76(二)具体条件77(三)资助方式与标准77(四)申请审批流程77(五)申报资料要求78(六)联系方式78(七)附件79一、基本条件(一)已
3、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二)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者执照、单次5万元及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三)在我局有项目未按时完成并申请验收(完工评价)的企业,不予受理。前三年内累计有2个或者以上项目(含市配套资助项目)验收不及格(或者评价不通过)的企业,不予受理。二、“两化”融合应用项目(一)资助对象我市工业企业围绕战略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全面融合所实施的项目,具体包含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
4、期管理(P1M)、供应链管理(SCM)等项目,即符合国家工业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GBT230202013)的“两化”融合项目。(二)具体条件申报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应同时满足下列具体条件:1 .企业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已投产。2 .申请贷款贴息、事后奖励方式资助的项目应在型蛙1月1日后实施,且项目的信息化建设与信息系统运维投入务必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即项目实施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与支付时间均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项目已完工。3 .申请拨贷联动方式资助的项目应在2016年1月1日后实施;项目未完工。4 .企业实施该项目的信息化建设与信息系统运维投入
5、金额按照国家工业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GB/T23020-2013)核算达到50万元以上。信息化建设与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的核算范围为:企业在IT设备、软件与系统等构建、使用与运行保护过程中,用于购置、租赁、项目实施、咨询、培训、服务外包等费用(硬件设备购置费占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50%)。注:硬件设备购置费是指在软件与系统构建、使用与运行保护过程中所购置或者租赁计算机、服务器、主干网与互联网接口带宽所产生的费用:与项目无关的软件与系统购置费/租赁费、实施费、咨询费、培训费、服务外包费与硬件设备购置费均不列入项目投入与资助范围;项目投入金额不含可抵扣增值税。5 .对已获该专项资金支持
6、但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三)资助方式与标准专项资金对“两化”融合应用项目的资助方式分为事后奖励与拨贷联动两种方式:1 .事后奖励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两化”融合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信息化建设与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2 .贷款贴息方式: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参照拨贷联动方式进行利息补贴。3 .拨贷联动方式: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经批准的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助资金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投入额。市财政按项目信息化建设与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20%
7、给予立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济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市财政按实际侨款利息给予补助,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立项资助金额扣除贴息金额的余额部分拨付给企业作为奖励资金。4 .每年分行业分领域根据项目情况(包含IT设备与软件与系统投入、信息系统的先进性、与行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认定一批重点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150万元。每年认定重点推广应用项目数量不超过年度资助项目数量的10%o5 .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与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与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0%与10%执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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