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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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合集第一篇:XX市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公布单位】82104【公布文号】【公布日期】1999-12-10【生效日期】1999-12-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1997年7月23日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10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X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XX市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2、,有效地操纵人口增长,根据国家与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常住户口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下列简称已婚育龄流淌人口)。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之间与其他区(市)县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之间相互流淌的人员不作为流淌人口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对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把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实行常住户口所在地与暂住地共同管理,暂住地负要紧责任。第四条第
3、四条市与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公安、工商、管理、建管、房地、交通、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与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支持政府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第六条流淌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建立外出人员联系制度,督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三)为外出成年流淌人口办理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四)为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证;(五
4、)配合暂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外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七条第七条流淌人口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查验外来成年流淌人口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建卡立档,纳入管理。(三)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每半年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避孕节育服务;(四)查验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证;(五)对外来暂住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避孕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六)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人员进行处理。第八条第八条成年流淌人口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三十日以上的,务必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
5、构办理流淌人口婚育证明。第九条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法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与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咨询服务,指导计划外与意外妊娠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救措施。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第十条第十条流淌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实行承包经营的单位,在承包的管理费中支付。未落实节育措施造成计划外妊娠的补救手术费由本人支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在配合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时,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成年人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证明的,不予办
6、理,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同时,协助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事项。(二)劳动、工商、交通、房地等部门在办理XX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时,要查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明的不得批准。(三)卫生医疗单位在接纳外来育龄妇女生育的,要查验户口所在地出具的生育证,对无生育证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流淌人口计划生育负有配合管理义务的部门,应当同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各单位的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同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与已婚育龄流淌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
7、位或者雇主应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淌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同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合做好工作。向已婚育龄流淌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与个人,由政府与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流淌人口中持有本市独生子女证的已婚夫妇,继续享受常住户口所在地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与优待。第十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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