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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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统称“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门楼牌的设置,应当以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本市行政村或自然村,应该参照设置门牌。使用
2、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行业协会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门楼牌编制人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人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门楼牌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
3、门楼牌设置及其日常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第六条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为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名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供水、银行、医院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并对存量地址数据进行清洗和关联标准地址。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有关民事、商务、社会事务等活动中,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作为地址信息。门楼牌作为标明建筑物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第七条除
4、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新建的路、街、巷的门楼牌应当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北侧为单号,南侧为双号;(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号,西侧为单号,东侧为双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方向编号,偏西北侧为单号,偏东南侧为双号;(四)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方向编号,西南侧为单号,东北侧为双号;(五)非贯穿的街、路、巷,以入口处为起点向里编号,右侧为单号,左侧为双号;(六)主要道路支出的次要道路、街、巷,由与主要道路相接或相近的一端起编,右边为单号,左边为双号;(七)同一建筑物的商铺,应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设门牌,某地域预留号不足时也可按
5、此种方式编设;(八)在没有城市道路通行的成片建筑物,门牌的编设可以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字形编设方法编号;(九)楼牌的编号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字形编设方法编号。门楼牌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不得无序跳号、重号。根据实际规划情况,或在市区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的,一般应当留出备用的门牌号。跨镇街(园区)建筑物的门楼牌号的编制由所涉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协商解决,存在争议的报市公安局核准。第八条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门楼牌申请表;(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6、者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编制门楼号牌建筑物的建设总平面图。申请农村建筑物门楼号牌的,持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园区)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第九条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临时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门楼牌申请表;(二)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实情况完成编号,经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批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或临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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