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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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颊口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汉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本办法所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
2、指汉中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第三条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名单,由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第二章国资监管机构第五条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市属国有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六条市国资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3、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二)依法制定、修改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依法参与制定、修改其所出资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章程;(三)代表市政府依法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四)指导和促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五)指导和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革和重组;(六)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
4、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或报请市政府决定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A)依法对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第三章市属国有企业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享有以下权利:(-)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经营自主权;(三)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四)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
5、权利。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出资人负责;(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履行出资
6、人职责的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承担法律事务的机构和岗位。第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企业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四条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市属国有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资本以及解散、破产等事项。其中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等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委报请市政府批准;(
7、二)企业发行债券、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等事项;(三)企业的重大投资,包括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及重大资产转让。其中企业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市政府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市国资委报请市政府批准;(五)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市国资委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决定下列事项时,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或股权代表,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工作要求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市国资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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