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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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的行为,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保护招标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给你们,请自发布之2006年3月1日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二六五年二一十二月五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的行为,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
2、,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保护招标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参加招标人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投标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通过降低执业质量缓解投标带来的价格竞争压力。第二章 投标准备第五条 会计
3、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响应招标。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应当就下列方面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一)行业状况、法律与监管环境以及影响经营的其他外部因素;(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五)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与评价;(六)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第六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参与投标:(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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