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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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入河(海)排放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30日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保障河流、湖库及近岸海域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入河(海)排放口的备案和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入河(海)排放口,是指向江、河、湖库及海洋排放各类生产和生活尾水的口门,不包含船舶排水口、未混入生产和生活尾水的雨水管网排口。其中,向江、河、湖库排放的
2、,称为入河排放口;向海洋排放的,称为入海排放口。第三条生产和生活尾水,是指经过生产和生活使用或净化处理的废污水、再生水、农田退水等,不包括建筑工地施工排水。根据排放的尾水水质及用途,入河(海)排放口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一般入河(海)排放口:排放的尾水水质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和地表水V类标准,包括工业企业、水质净化设施、养殖和农田入河(海)排放口。(二)重点入河(海)排放口:排放的尾水水质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但未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包括工业企业、水质净化设施、养殖和农田入河(海)排污口。(三)生态补水口: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尾水水质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后
3、,经补水泵站或重力流补充至周边水体,作为生态用水的入河排放口。(四)异常入河(海)排放口:未经备案,且在一周内出现2次及以上(非同一天)水质未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的排放口,包括混入生活、商业或H1k等各类废污水的雨水管网排口、直接排放各类废污水的排口,以及因临时应急需要而设置的排放口。第四条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全市入河(海)排放口的备翦口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技术规范等文件。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入河(海)排放口的备案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并负责所在辖区入河(海)排放口的监管,具体包括:(一)督促排放口责任主体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二)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定
4、期开展现场巡查;()对已备案排放口的设置情况开展监督性检查;(四)依法查处非法设置排放口及违法排污行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重点入河(海)排放口、生态补水口及异常入河(海)口的现场巡查和监督检查,对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第五条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入河(海)排放口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设置或使用入河(海)排放口的单位是入河(海)排放口的责任主体。2个及以上单位共同设置或使用的,为共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入河(海)排放口的备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一口一档原则开展入河(海)排放口
5、档案管理工作。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入河(海)排放口监督管理,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九条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海)排放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在项目建设之前向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入河(海)排放口设置备案。需要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同时办理入河(海)排放口设置备案。第十条建设项目需要4员国家、省或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其入河排放口的备案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其他建设项目入河排放口的备案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受理。入海排放口的备案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第十一条申请入河(海)排放口设置备案的,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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