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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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师生和学校利益,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服务类项目,包括经营类服务项目和外包类服务项目。经营类服务项目指食堂、校医院、超市、空调、售货机、洗衣机、饮水机、洗浴、网络通讯、公务用车租赁等以计价收费形式为师生提供服务的项目。外包类服务项目指安全保卫、保洁、绿化、公厕、水电暖保障、设备维修维护、会务、公寓服务、财务、审计等学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或校企合作方式为学校和师生提供服务的项目。第三条学校把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纳入日常行政管理,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保障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合作发展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安全保卫处,后勤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有关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服务项目监督管理的标准及实施细则,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服务合同;(三)督导监管单位对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四)汇总、处理、反馈监管信息;(五)组织开展有关监管工作交流、
3、业务培训和管理研究,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六)完成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各类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师生及相关项目的专业人员组成的服务类项目监督委员会,参与各项目的监督考核并提出合理建议。监督委员会职责:(一)组织服务对象听取监管单位或服务企业工作汇报;(二)组织服务对象对监管单位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三)组织服务对象对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四)组织专业人员对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评估论证;(五)对各项目的费用结算或经营收入进行监督;(六)对监管人员或服务企业及其员工的违规或损害学校及师生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应。第六条项目监
4、管单位应明确职责分工,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项目监管。监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所监管项目服务单位不能有利益关系,不能安排自己的近亲属参与项目经营和服务活动。项目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担当作为,办事公道;(-)熟悉所监管项目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三)熟悉所监管项目相关合同及与项目落实有关的材料;(四)掌握监管项目监督管理的知识与技能;(五)无违规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第七条各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每学期向学校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委员会至少汇报1次监管情况。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章监管内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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