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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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社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三条我省各级人社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正确性、合法性、合理性。第五条省级人社部门依法制定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细化标准。设区市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县级人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细化标准和适用情形,上一级人社部门制定了裁量基准的,下级人社部门应当直接适用;如不予适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各级人社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各级人社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3、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人社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依据。第七条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评估裁量基准实施效果,对实施效果不好、达不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规定,要及时进行修订、调整、完善。法律、法规、规章新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应当及时制定、调整相应的裁量基准。第八条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
4、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第十一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的,待没收违法所得后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
5、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人社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人社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
6、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人社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违法行为涉及的人数较少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前款第二项也可减轻处罚。第十六条当事
7、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越级上访的;(四)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众多,或者造成人员死亡或伤残等重大危害后果的;(五)引发极端或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第十七条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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