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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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困难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安宁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资金管理与发放、日常管理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本级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筹集、管理、拨付、监管等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价格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工作。市统计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价格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工作。市审计局联合财政、民政等部门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社会救助金安全运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第五条
3、市民政局负责编制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查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市民政局负责接收,交市财政局统筹管理,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第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委托受理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一部手机办低保
4、”“政府救助平台”提出申请:1 .安宁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或家庭成员中有安宁市户籍的困难家庭,可指定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低保申请。2 .以安宁市作为经常居住地生活的非安宁市的云南省户籍人员,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由一名持有安宁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低保申请。3 .以安宁市作为经常居住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由一名非安宁市的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以持有安宁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情况的向安宁市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
5、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签署委托书。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S)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S)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第九条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按照云南省最低生
6、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核算。第十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等平台查询获取的,以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在外务工的,应由用工单位和雇主出具收入证明。3 .已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房产证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5 .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6
7、.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7 .因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8 .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证明。9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10 .非安宁市户籍申办的,应提供其家庭成员各自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I1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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