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总部园安全生产约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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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企业总部园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全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一般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和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成员、园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主任及园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科室)负责人,园区内各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安委办主任:(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二)发生一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安全生产事故的;(三)发生事故时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四)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五)季度、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六)未认真对待
3、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园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一)对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二)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的;(三)发生事故时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治理或者改正,未向安委办及有关行业部门报告的;(五)未认真对待群
4、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六)因行业安全监管问题导致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五条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爆、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装卸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食品药品、特种设备、消防、城市燃气、仓储租赁等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委办主任会同园区内负有相关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科室)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一)连续2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的;(二)被连续2次安全警示后,仍未抓好落实隐患整改的;(三)连续2个月发生非致死性工伤的;(四)发生1起安全生产事故的;(五)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安
5、全生产事故的;(六)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七)被区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八)属于重点监管对象或行业,发生2次及以上隐患整改延迟或拒不整改现象的;(九)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或一般隐患未及时整改数量占比超过10%的;(十)重大隐患整改不彻底或一般隐患有反复的;(十一)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六条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科室)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第七条约谈程序的启动:(一)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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