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律知识应知应会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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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如何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1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统计法第八条)2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法第九条)3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法第十五条)4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法第二十五条)5 .县级
2、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统计法第二十六条)6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统计法第三十条)7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统计法第四十六条)四、哪些行为属于统计违法行为,如何处罚?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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