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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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
2、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统筹水量水质、地表地下水、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使用再生水、疏干水、雨洪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其中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取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跨行政区域或者在
3、界河取水的,申请人应当向共同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第六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用人力或者畜力等非机电方式取水的;(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IOOO立方米以下的。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书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分析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八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并提
4、交有关材料。第九条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人应当按照各建设项目不同的程序要求,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第三章取水许可审批第十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工业用水年取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生态用水年取地下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地表水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业用水年取水不足300万立方米的,农业、生态用水年取地下水不足IOOO万立方米或者地表水不足3000万立方米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
5、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三)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生活用水,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实行集中统一供水乡镇的生活用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当严格限制审批新增加地下水开采量的取水申请;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应当严禁审批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建取用地下水的项目,应当依据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节水配套措施,制定合理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计划地逐步削减已审批的取水量。
6、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第十二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第十三条取退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组织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经批准的取退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报告;(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三)取退水工程和计量设施的试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的水量和水质情况;(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取水审批机关在收到上述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现场审验。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并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四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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