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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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管理办法 冀法审200776号 生效日期: 2008-01-01 第一条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购、加工、出售、驯养繁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林业局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利用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申请办理河北省经营利用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以下简称限额)。注:已取消此条经营利用限额是指经营利用
2、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最高额度。 第四条 经营利用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林业局或者其授权的设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经营利用限额。外贸企业、冷冻厂、涉外饭店(宾馆)经营利用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向省林业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申请年度经营利用限额。 第五条 限额由省林业局统一印制,由省林业局或者其授权的设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盖“陆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后在本辖区内生效。 第六条 限额是经营利用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格凭证。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七条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八条 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将本辖区内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年度经营情况,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九条 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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