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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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发布日期: 2014-05-28 15:14:15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银行业创新和稳健发展,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现就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总体制度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验区业务的总体监管要求 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中国银监会现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另
2、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试验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国别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适用更为审慎的管理标准。 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区内投资贸易便利化需求,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支持区内客户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的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为区内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服务。 二、关于试验区业务的风险评估要求 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试验区业务做好事前和持续的风险自评估。具体评估要求详见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风险自评估侧重于针对
3、试验区业务的风险管理流程和管理能力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事前自评估报告须于正式开办试验区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由开办试验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授权归口管理机构,向上海银监局书面提交(上海本地注册的法人机构应由总行提交)。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试验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4年6月10日前提交自评估报告。此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风险自评估报告报送上海银监局。评估中如发现重大业务风险,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安排与试验区业务发展状况持续相符,有关情况亦应同时报告监管部门。 试验区业务项下的新产品管理纳入日常监管流程之中。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需要,酌情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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