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违法行为及对应处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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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违法行为及对应处罚标准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是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个体可能因各种原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一、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违法行为: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劳动者权益,破坏劳动环境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行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不提供或不执行必要的
2、劳动安全保障措施;2、不配备劳动保护用品;3、不提供安全培训;4、企业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5、不给劳动者提供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卫生培训;6、不提供健康监护;7、不提供职业卫生保护条件;8、没有食品卫生保障;9、不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10、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1、不制定或执行职业病防治计划;12、不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13、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4、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15、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1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
3、,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17、不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18、隐瞒、谎报事故和职业病情况,不及时报告或不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19、隐瞒、谎报职业病危害事故;20、不按要求配备急救设备和紧急救援措施;21、不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紧急救援措施;2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23、未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2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25、不进行职业危害检测、现状评价;26、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27、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8、向
4、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29、不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设置警示标识;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处罚标准: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规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1、 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对于许多违法行为,法律法规首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例如:(1)卫健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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