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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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皆W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 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 术服务(以下简称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是指为建设工程(含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活动,包括消防设 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 案抽查服务,以及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 务、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第三
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 务活动、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全国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及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审验技术服务 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 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第二章从业要求第六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三)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四)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
3、满足工作需要;(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第七条 提供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服务的单位,除应 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 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 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筑师 资格,具有不少于10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文 件技术审查工作经历,主持完成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 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不少于3项,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 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二)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给水排水、暖通 空调、电气、自动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
4、结构专业技 术人员不少于1人。第八条 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 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 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 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 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 者暖通空调专业)资格,具有不少于5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验收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者现 场评定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受到行政处罚;(二)建筑、消防、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 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不少于
5、2年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第九条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 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 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 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筑师 资格,具有不少于10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作经历,参与过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工作,近5年内 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二)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结构、给水排水、 暖通空调、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4人。其中,注册公 用设备工程师不少于4人(给水排水专业和暖通空调专业各 不少
6、于2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注册电气工程 师不少于1人。第十条 提供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的单位,除应当符合 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 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一级 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建造师资格,具有不少于5年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者现场评定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 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专业技 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技术人员应当
7、具备不少于2年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第十一条 提供铁路、公路、水运、化工等专业建设工 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单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 员。第三章服务要求第十二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 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出具的 意见或者报告负责。第十三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 对本单位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实施质量控制管理,对出具的 意见或者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承担全面技术责任。第十四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承接业务,应当明确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本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项目全 面负责。
8、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 通空调专业)资格,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意见或者报 告应当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其授权的签字人)、技术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名,同时加盖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 位印章。第十六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中,已经取得注 册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注册执业继续教育。 鼓励未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参加相关专业技能培 训。第十七条 提供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服务、消防验收 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服务的单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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