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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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现将江西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赣工信产业字(2023) 230号)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11月14日江西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发展工业文化,弘扬工业精 神,助推江西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工业遗产管理 办法,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 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江西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江西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 成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
2、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认定的工业遗存。第四条 开展江西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 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 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各 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工作;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国家工业遗产,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省内的国 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江西省工 业遗产的申报、推荐、保护利用等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工
3、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 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革 命老区、老工业城市和长江沿线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 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第七条 江西省工业遗产申请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遵循自愿申 请、择优认定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章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申请江西省工业遗产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有保存相对完好的核心物项。核心物项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 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
4、设施及构筑物 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物质遗存;以及生产工艺、规 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非物质遗存。(二)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管理 水平较高,满足江西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要求(附件1)。第九条 江西省工业遗产按以下程序申报认定:(一)符合条件的工业遗存所有权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申请书(附件 2),经所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二)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项
5、目进行初 审,并将初审合格确定推荐的申请项目汇总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价,必要时 进行实地核查,形定拟认定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官网公告为江西省工业遗产并授牌。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条江西省工业遗产一经认定,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 遗产所有权人填写江西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设区市、 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第十一条江西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 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江西省 工业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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