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等五项制度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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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19年12月,生态环境厅等11家单位联合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川环函(2019)1147号),生态环境厅和司法厅联合印发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川环函(2019)1148号),2023年12月,生态环境厅等11家单位联合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上述五项制度实行以来,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一定突破,但仍存在与其他责任关系未厘清、与其他工作衔接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最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上述五项制度进行了修订。二、修订思路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最新规定,对照国家要求对五项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二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五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地方需求作出针对性规定。三是吸收借鉴各地、各部门先进经验,包括省内成都、凉山以及省外江苏、重庆等地已经成熟的管理制度及实践做法,查漏补缺,取长补短。三、主要修订内容(一)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一条,包含附件
3、3个。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是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相关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市(州)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或机构支持配合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三是厘清各类责任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独立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且具有优先性,可以依法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但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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