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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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回良玉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总则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保障公路的养护和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省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负责养路费的征收管理H作。其他单位、个人无权征收或减免养路费。车主必须按照本办
2、法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免)手续,领取养路费缴(免)凭证,接受征收稽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拒绝征稽人员进行征费检查。各级公安、农机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助、配合征稽机构做好以下工作:向征稽机构提供车辆动态的有关资料;车辆年检、换发牌照时,应通知征稽机构派员参加,查验养路费缴纳情况;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改装和报废等手续时,应当查验养路费缴纳情况。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责令其到征稽机构补缴,未补缴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征稽机构的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养路费征收基础工作,强化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牌证管理、票证管理,做到应征
3、不漏、应解不少;有权对车主的营运帐目、车辆缴费、报停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查验过往车辆缴费情况;依法上路、上户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缴纳养路费情况进行抽查;加强与车辆管理机构联系,及时了解车辆动态,商请车辆管理机构协助征收养路费;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提高养路费征稽人员的素质,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佩带“中国公路征费胸章,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征稽专用车辆,应装有公路路徽标志。经省公安机关批准,可在征稽车辆上安装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征稽机构可根据
4、费款解送及征费稽查的需要,申请有关部门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械和通讯等设备。征稽人员嫡依法行使职权,廉洁奉公,积极主动地做好养路费征稽H作。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范围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应缴纳养路费: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的机动车辆以及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H程、为地方培训驾驶员或包唾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台、港、澳地区在皖车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外籍人员在华使用的车辆;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车辆。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但在改变使用
5、性质、超出行驶范围、变更使用单位或参加营业运输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下列单位按国家定编标准配备,并由国家预算内行政经费或教育经费直接开支的5人座(含5人座)以下的单位自用的小客车(包括二轮、侧三轮和简易摩托车):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歹甥关、文联、工商联、侨联、台联、社联、科协等人民团体,但不包括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政企、政事合一单位;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学和职业学校,但不包括其培训中心、培训班和校办企业;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由国家预算内国防经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
6、及专门标志的下列车辆:县以上医疗卫生部门(不包括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医院)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冷藏车、采血车;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不含企事业单位消防车);交通部门的交通规费征稽车,公路路政、交通运政管理专用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省交通战备领导小组统一申报的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民政部门的殡葬车;在省辖市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部门的专用车辆;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在矿山、油田、林场行驶
7、的采矿自卸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油田专用生产车和林场的积材车,但超出公路主管部门核定线路的车辆除外;经县级交通部门核定,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车辆。下列车辆减征养路费,但在改变减征条件或超出减征范围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单位的非免征费车辆,减半征收;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内部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达到20公里,减征20%;单线里程每增加10公里,减征幅度递增10%,但最高不超过60%;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跨行公路不足10公里的,按费额标准的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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