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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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8-08-06字体:【大】【中】【小】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 .产权转移书据;3 .营业账簿;4 .权利、许可证照;5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2、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己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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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 暂行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