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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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及完善,目前建筑市场 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企业应自 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 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及发 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及日俱增。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及完善,目前建筑 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企业 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 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 及发包人之
2、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及日俱增。近年来,承包人及发包人 或建设单位之间因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案件居高不下,尚有越演越烈之 势。而在诸多承发包纠纷案件中,以工程款纠纷案件为数之最。近年来, 由于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我国道路、桥梁、 房地产、基地、开发区、工业园等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了前所未 所的拖欠工程款事务。这些事务已严峻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及发 展、职工和农夫工工资的发放和建筑市场的正常招投标管理秩序,引发了 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现结合一起建设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对这种现象 进行分析,并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无效 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
3、算方式、实际施工人利益的爱护途径等问题提出自己 的一些见解。一、案情介绍2005年底,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某省某市政府确定,控股成 立了某高速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A)。2006年3月份,业主A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将一条通往省外的高速马路以总承包施工的 方式,发包给某施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施工建设。B承接整个工程的 施工任务后,将其中的三个工区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0。2006年5月,B及C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承包 方式为总承包,B协作C进行现场管理、技术管理,C全权负责现场组织 施工;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实行综合单价承包,合同期内不作调
4、整,工 程量以业主A批复的工程量为准。B不向C预付工程款,每月底验工计价, 扣除5%质量保证金。工程税金由B担当。C由于是家投资公司,没有相应 的施工资质,于2006年6月及施工班组(实际施工人)D签订了一份劳务 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C将承接高速马路桥梁工程项目承包给D施 工,包工包料;合同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在此基础上下调6%作为C的 管理费用,单价表详见双方签字确认的附件;付款方式为,C依据D每月工 程进度,由项目部报业主批复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90%支付,每月余 额的10%在工程完工后付5%,余款5%作工程质保金,两年内付清。2006 年12月,因各种缘由,实际施工人D被迫退场。
5、经D及C书面结算,本 工程总工程款为1314178. 3元,扣除材料款793267. 8元,代付款81048 元,借支款199000元,C拖欠D工程款392302元。2007年底,因民工上 访,业主A支付了 D实际施工人班组5万元民工工资。截止2008年实际 施工人D作为原告起诉之日,共被拖欠工程款342302元。因业主A、总承 包施工人B、转包人C三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拖欠的工程款,遂致诉。二、案例分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处理原则合法的工程分包存在着众多风险(如工程质量、工期、平安、工程款结 算及支付以及政策法律、不行抗力、业主方面等等)已不行小视,违法分 包、转包中蕴含的风
6、险就更为巨大了。一些施工总包单位或其项目经理由 于忽视法律对工程分包的限制性规定,只重经济指标,不重分包合同管理 及其合法性,或者明知违法分包却抱着“他人可为,我亦可为”的侥幸心 理为之,致使总包单位担当巨大的风险,甚至有时是无可挽回的颠覆性灾 难。依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总承包人 和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 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承包人)。对于转包行为,我国法律予以明确禁止。 实践中,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 人员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 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
7、的总承包人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业主A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法 定施工资质的总承包人B是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而总承包人B将工 程肢解后转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投资公司转承包人C,是非法转包, 合同无效;转承包人C又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D 进行施工,是非法分包,合同无效。最高法院援引合同法第73条的代位权的规定,突破合同法规定的合同 相对性原则,于2004年10月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司法说明)。该司 法说明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
8、人为被告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人民法 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 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当责任。本案中,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情形的规定,挖掘案件基本领实状 况,搜集到了总承包人及转承包人之间、总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联 系材料,依法确定本案诉讼主体,让原告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转 承包人C、总承包人B、业主建设单位A主见自己拖欠的工程款。2、无效施工合同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依据合同法、建筑法、2004年10月20日财政部和建设部联 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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