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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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28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下同)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
2、。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第二章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第四条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征收下列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
3、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第六条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按照海关总署规定递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予以撤销报关单电子数据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的,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第七条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征滞报金。滞报金的
4、截止日为该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第八条进口货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报而产生滞报的,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间不计算在滞报期间内。扣留或者扣押期间起止日根据决定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书确定。第九条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X05%oX滞报期间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第十条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当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海关收取滞报金后,应当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海关可以直接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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