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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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9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选9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篇1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对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拆迁单位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的规定执行,即:城近郊8个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拆迁单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报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二、各区、县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拆迁政策,必须按照京政发(1995)13号的文件的规定,报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以上各点
2、,请遵照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5)89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
3、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中的“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其中第二、七、九、十条中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均改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由你局根据本批复作相应的修正,重新施行。重新施行前已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原规定;重新实施后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
4、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修改后的规定。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26号,根据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5)89号修改)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
5、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迁方案的实施。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责令期限改正。第三条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从二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2万元至2.5万元;从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15万元至2万元。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外,凡异地安置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距迁出地点超过4公里(含4公里),给其生活带来一定不便的,按安置人口数每人给予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500元。不足4公里或虽超过4公里但安置地点在东城区、西城区、崇
6、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不予补助。第五条拆迁个体工商户的安置和经济补助:一、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拆迁人应以营业用房安置(包括提供相应的经营场地);确无营业房屋的,以住宅用房安置。不得既用营业用房又用住宅用房重复安置。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但还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住宅用房安置。对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予安置,给予适当经济补助。二、对因拆迁引起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上一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月平均纳税收入额,按下列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助:以营业用房安置的,根据其停产停业的时间给予补助。以非营业用房安置或按规定不予安置的,给予6至1
7、2个月的补助。第六条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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