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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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已经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 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 名称信息查询提供支持。第五条 社会
2、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六条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 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第七条社会组织命名应当遵循含义明确健康、文字规范简洁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 字。社会组织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第八条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 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 字
3、样依次构成。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 织形式依次构成。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第九条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社会组织住所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 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等区域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 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其住所地的乡镇 (街道)或者村(社区)名称。第十条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
4、上汉字组成,不得使 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 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以及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表述应当明确、清晰,与社会 组织主要业务范围相一致。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 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社会团体名称中的会员组成应当根据国家 职业分类标准、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没有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参照国家 有关
5、政策进行表述。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 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 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 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名称应当规范标明其组织形式。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 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 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 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二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名称中确有必要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 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 称,使用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字号使用,并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不得含有营利法人或者
7、其他营利组织的组织形式;(二)经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三)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为基金会的捐赠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第十五条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 家的姓名命名。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 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 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 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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