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捐赠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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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校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资捐赠活动,加强学校对捐赠物资的 统一管理,保护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 (以下均称捐赠者)向学校捐助、赠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 业发展的现金、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 等财物的行为。第三条学校鼓励学校所属各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 积极争取对学校的捐赠活动。接受捐赠遵循自愿、无
2、偿、专 款(物)专用和账目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凡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所属各单位名义接受的 捐赠均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第五条学校发展规划处为接受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第六条学校及学校所属各单位、个人接受捐赠须经发 展规划处备案,学校同意。未经发展规划处备案、学校同意,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义在 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第七条发展规划处需对捐赠的财物及时登记造册。所 有捐赠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统一进入学校财务指定账号,实行 专项管理。捐赠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由后勤处和 图书馆等部门登记备案。第八条接
3、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验收物资须经捐 赠者(或捐赠者的委托人)、发展规划处及学校相关部门按 捐赠协议或清单对捐赠物资进行清点、登记,并办理有关手 续后入库。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纳 入学校正常的固定资产管理。接受捐赠物资在验收中发现损 坏短缺情况,应尽快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学校根据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没有具体 要求的由学校统一安排。第十条所有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挪用、损毁。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接受监察、审计 等部门的监督、审查。捐赠者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 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学 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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